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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法院发出首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时间:2018-03-19 导语:2018年3月7日,中共梅州市委机关报《梅州日报》刊发《梅县区法院发出首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一文,对梅州和谐医调委、梅县区人民法院为推动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所做的努力表示肯定,成立不足半年的梅州和谐医调委已越来越多的为社会所关注,在促进医患和谐、社会和谐的重要性也正日益的凸显。现全文刊发如下。 本报讯 近日,梅县区法院对凌某和某医院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作出司法确认。这是梅县区法院实行诉调对接工作以来发出的首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今年1月,申请人凌某和某医院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经梅州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但因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能否履行协议心存疑虑,在调解委员会的引导下,双方在今年2月一致决定将协议书提交至梅县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审查,该司法确认申请符合作出司法确认裁定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司法确认裁定。该裁定同时明确裁定书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后,均对司法确认程序表示满意,司法确认不仅减少了他们的讼累,又给他们的调解协议书加了一道“保险杠”,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据悉,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经司法确认裁定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后,可很好地避免因协议效力不足而出现的不必要的二次调解,不仅可及时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发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