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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诊疗导致患者大面积烧伤案时间:2018-04-08 病情诊疗概要: 患者刘某,女,42岁,因腰背疼痛于2016年7月6日上午至广州某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疗,医方予以拔火罐疗法。在拔火罐过程中治疗车上的酒精瓶倾倒,致使酒精洒落至患者背部,最终导致患者烧伤。医护人员灭火后,可见患者背部、左前腹部及左手皮肤烧伤,表面起皮,部分起水泡,予初步处理后转诊至上级医院治疗。上级医院诊断为:躯干浅二度-深二度烧伤,左手浅二度-深二度烧伤,躯干左手共约28%面积烫伤刨面。 双方争议焦点: 患方认为:医方没有尽到注意医务,导致患者皮肤大面积烧伤构成伤残,要求医方程度责任及相应经济赔偿。 医方意见:我院申请医调委调解,尊重专家分析意见处理。 专家分析意见 (一)医学行为分析: 本例患者刘某到该院行拔火罐治疗,而拔火罐治疗属于医疗服务范围,且拔火罐操作最常见的风险是烧伤或烫伤,医方应确保医疗操作的安全性。但医方在本次诊疗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1、医院管理上存在欠缺。医方为患者拔火罐操作过程中未提供合适安全的拔罐环境。 2、拔火罐操作者缺乏安全意识,操作的基本安全要求执行不规范。在使用明火治疗过程中采用液体酒精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操作者未能充分考虑周围环境而判断酒精瓶摆放位置、酒精棉球的使用、治疗车与治疗床的距离、外力因素吹动窗帘导致摆动幅度大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确保医疗操作过程的安全性,因此认为医方的基本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 (二)法律责任分析: 在医疗机构拔火罐属于诊疗行为,本例患者烧伤系因多个危险因素共同造成。酒精和明火系导致本次损害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风吹带动窗帘打翻酒精瓶为诱发损害发生的外力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医方未能确保用火安全,未将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执行到位,因此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