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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时间:2018-04-08 近年来,在我国不少地区医患纠纷愈演愈烈,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是当前医疗服务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自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平均每年上升了22.9%。中华医学会2000年对全国326家医院的调查显示,发生医疗纠纷的占98%;据统计,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而某些疑难病例的误诊率达到40%以上。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误诊误治研究会的调查报告显示,个别单病种的误诊率高达90%。 医疗属于高风险行业,医师也是一个普通人,也会有疏忽和闪失,也有犯错的时候。一是误诊,二是用错或拿错药,三是误操作,四是延误处置等等,事故的发生有其必然性。 面对有的地区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方方面面都在寻找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措施。为减少医院及医师的执业风险,保障患者能够得到合理赔偿的合法权利,除加强医院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外,应尽快建立医疗赔偿保险制度,由社会分担赔偿风险。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建立医师(医生、护士、在医疗部门从事技术工作的其他专门人员)执业责任保险势在必行。 19世纪末期,国际上开始推行一种职业责任保险。随着法制的健全与发展,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纳入了保险范围。如澳大利亚医师不买执业险难从医,病人也不会找你看病,医院也不会聘请你做医师,因为一旦发生巨额赔偿,医师就算倾家荡产也赔不起。不过,大多公立医院医师的职业责任保险费,是由医院负责支付的,而家庭医师和私立医院的医师则要自己支付。美国的执业医师都必须强制购买职业风险保险,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师个人不再承担经济赔付责任,患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领取经济索赔。 建立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近些年逐渐在国内兴起。国家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后,上海、深圳、厦门、无锡等地保险业已相继推出了“医师执业责任保险”新服务,即由医疗机构、医师个人购买医疗事故保险,医师如果出了医疗事故,将不再由医院和医师直接面对患者,而主要由保险公司来处理医患纠纷并负责赔偿。探索推出这一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措施,将会有助于解决医患纠纷,保障医疗机构、医师和患者的合法权利。2002年上海徐汇区区域内的30多家医院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集体签约,包括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中福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徐汇区中心医院在内的4000余名医生、近7000名护士和卫技人员,成为沪上“医疗事故责任险”的首批获益者。 借鉴国外医师职业保险制度所长,总结已经执行医师执业责任保险的经验,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有效措施。建立医师执业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在法律上确定医师执业责任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医疗过失责任承担的社会化途径,将医疗风险由原来的医疗机构独立承担、独立赔偿,转化为医疗机构和医师共同承担,由医疗机构、医师和社会共同赔偿。通过此种方式提高责任主体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之精神、肉体的双重损害得到切实、相对的合理赔偿。 投保费的金额以既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影响医疗和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原则。保险机构的参与,使医疗风险原来只有医院一家承担变成保险业、医院、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资金来源,可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分成若干风险等级。一是由每年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拨款中专列一项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师执业的专项保险金;二是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每年在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机构本身和医师的投保费用;三是由医师从己的收自入中,提取一少部分作为投保金;四是民营医院可参照公立医院,由医院和医师按比例缴纳保费;五是私人诊所由医师缴纳保费。一旦发生了医疗事故,对患者进行全额赔偿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和责任医师本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医师无力负担时,则由医院先行垫付。如果医师在执业期间没有发生医疗事故,在离职或退休的时候,将得到保险金返还,以作奖励。医师执业责任保险的主体应当是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医师(包括医生、护士、在医疗部门从事技术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员)。 建立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为了少走弯路,可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广。可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医院、社区医院、医疗站和私人诊所试点,取得经验,然后逐步推行。 建立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过程中,也会遇到思想认识、经济利益等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问题,政府协调,各方配合是必要的。卫生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医师都应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而共同努力。为医患关系的和谐以及人权的保障和实现,各方面都应顾全大局,积极行动起来,努力开拓创新,为解决好医患关系做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