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并发感染死亡案

2019-07-29

诊疗概要

患者三某(少数民族),男,43岁,因“上腹隐痛不适1月”于2018年8月28日住某医院。院诊断:1.幽门管溃疡并狭窄2.中度贫血3.低钾血症。8月29日行胃镜检查示南]瘢痕性狭窄并梗阻,暂予禁食、静脉营养支持等处理。9月4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胃大部切除术+胃空肠侧侧吻合,空肠侧侧吻合术+腹腔引流术”,术后返回病房并予禁食、抑酸,抗感染等治疗。9月7日患者下床活动后,右侧腹控引流管引出较多暗红色血液急查血常规示血红蛋白47g/l 12:53急诊行 “剖腹探查:腹腔胃大切术后创面止血,腹腔冲洗引流术”,术后返回病房。9月18日腹腔引流管引出淡黄色混浊液体,考虑十二指肠残端引流管持续冲洗引流加强抗感染等对症治疗。9月22日床边超声示肝膈肌下明显积液,予行B超定位穿刺放管引流治疗。9月2420:02突发神志淡漠,对答不合作,请神经内科会诊后转ICU继续治疗。9月25日者神志进行性变差,血压血氧低,予气管插管抢救。9月27日11:00开始出现心律减慢,无自主呼吸,即予静推肾上腺素11:55心跳骤停,即予胸外按压静推肾上腺索等抢救。于2018年9月27日12:30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纠纷经过

患方认为:患者因上腹痛到医院就诊,由于医方没有查清病情即动手术,导致患者全面感染,最终致死亡,要求医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医方意见:本案手术指症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应以尸体解剖鉴定结论为依据。同意医调委调


调解经过及结果

2018年9月28日,家属来医调委申请调解,与其详细告知调解流程及相关的规定,表示理解。立案后即准备相关资料。最终专家分析:本例患者院前已存在饮食受限,自身中度贫血,营养不良、抵抗力低下,经保守治疗后乃不能缓解的病情,需经手术治疗,基于患者的自身病情,在临床手术均存在无法完全避免的手术风险,故自身应承担一定的固有医疗风险。但医方于本次的诊疗过程中,术中操作欠稳妥,术后病情观察、引流处理不到位,抗生剂量使用欠充分,考虑其诊疗行为的不足与患者最终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与医进行反复地沟通,2019年3月1日,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本案成功调解。


调解体会

本案患者因胃溃疡到医院住院治疗,患者最终因“胃大部切除术+胃空肠侧侧吻合、空肠侧侧吻合术”术后,继发化脓性腹膜炎及胸膜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该患者是藏族同胞,家属比较多,死亡后医院比较重视。经引导后到我委了解调解程序,调解员首先安抚家属情绪,尤其是患者妻子的情绪,患者有一个2岁和一个刚出生的儿子,夫妻两人在广州做小生意,一时间失去了丈夫的支撑,让人同情。调解员向其解释医调委性质和相关调解流程后,劝导患者家属行尸检,虽然藏族是信仰佛教,但是在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及说明尸检的意义后,患者家属同意了尸检。专家意见下发后,涉及的赔偿金额比较大,在和医院沟通方面不太顺畅,医院虽然认同专家分析医院的责任,但是对于此赔偿金额还是要通过院内讨论。此时正值春节前夕,医院比较繁忙,患者家属也急着处理。调解员耐心向患方解释,做好他们的工作,让他们先安心过年。年后在沟通好赔偿金后,患方提出了尸检费的赔偿问题,但是患方坚持自己没有尸检发票,调解员便积极向多方了解情况,了解到中山医科大学的鉴定费用发票已实行电子发票,并告知患方,可以再向鉴定机构索要,患方对此比较感激,觉得调解员是真正在帮助他们。患者妻子比患者小10岁,心智也比较年轻,看到我们调解员比较亲切,愿意和我们调解员分享自己的心声,我们调解员也耐心聆听,并给予患者妻子以后的人生建议。

该案件最终能调解成功,首先离不开我们平时打下的基础:定期拜访医院,有医案及时沟通,处理顺畅其次离不开我们的用心用情调解,对患方的人文关怀,和细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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