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侧弯矫正术监护不当致患儿失明案

2019-12-12

诊疗概要

患儿伍某某,男,10岁,因脊柱侧弯,行走步态异常9年,于2017年3月7日全麻下进行脊柱再融合术(脊柱侧弯矫正术)、胸腰椎后路融合术、脊柱钉棒系统内固定术、异体骨植骨术,手术完毕后,翻身查看患者,发现右眼肿胀明显。2017年6月5日患儿出院,出院时患儿查体:左眼肿胀消失,右眼球无明显突出,右眼睑无明显红肿,右眼睑结膜无外翻及水肿,眼睑稍微闭合不全,瞳孔直接间接对光反射无。

争议要点

患方认为:医生在做手术之前就没有充分的评估好可能发生的风险,所以也就没有计划出当风险发生时紧急应对对策。手术时间长达10小时,对于一个正常人一直保持一个姿势都会出现肢体麻痹,何况是一个患者,但是医生没有注意孩子眼睛是否受压,这就是在手术中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并且患方在签知情同意书的时候,里面并没有提及会有眼部压疮,这明显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患方要求医院做出合理的赔偿。

医方意见:患者的手术属重大手术,手术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难度。手术持续时间长,对于医务人员都是一种挑战,并且医学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对于术中出现的这种情况具有不可预知性。故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院没有太大的因果关系。

专家分析意见

(一)医疗行为分析

根据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伍某某右眼视神经萎缩致盲目5级,符合八级伤残。据临床资料分析,患儿脊柱侧弯矫正术指征明确,术后出现右眼盲目为手术并发症——眼失明综合征,考虑为手术过程中俯卧体位、右眼长时间受压致视神经血运受阻,最终而造成的不可逆性损伤。据相关文献报道,眼失明综合征是脊柱侧弯手术的罕见并发症,其主要原因与手术体位、患儿体质、麻醉、术中补液等有关,一旦出现无实质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患儿应承担一定的治疗风险。

医方在本次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1)术前风险告知不足。术前(3月6日)的疑难病例讨论中,科室两位高年资医师已预见到“俯卧位手术体位可致发生压疮和重要组织器官挤压的几率增大”,但术前知情同意书中未见手术体位压疮及失明等风险的相关告知,告知存在不足。(2)术前评估及术中防护措施欠到位。根据术前(3月6日)的疑难病例讨论记载“须做好防护工作,预防眼部及肺部受压”,但未进一步请手术相关护理人员参加讨论,未提出相应应急防护预案。此外,术中未见定期巡查和评估压疮风险记录,亦未见显示受压部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减压抗压预防措施的相关记录,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存疑,考虑术中医护人员未认真查看患儿眼部受压情况,与患儿眼部持续受压致最终并发症的发生有直接的关联。(3)术后请专科会诊欠及时。医方在术后当日(3月7日)即发现患儿右眼被压、肿胀、对光反射消失等异常情况,却在术后第三天(3月9日)才请眼科会诊,对患儿病情重视不足,诊疗存在延误。

(二)法律责任分析

依据医疗行为分析,伍某某的右眼视神经萎缩致盲目5级为脊柱侧弯矫正术的罕见并发症之一,患儿应承担一定的治疗风险。但医方于本次诊疗过程中术前风险告知不足、术前评估及术中防护措施欠到位、术后请专科会诊欠及时,与患儿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调解体会

本案难点在于患儿年龄小且损害后果较为严重,患儿父母对小孩的未来充满担忧,情绪也非常激动。调解员为了帮助他们也尽力争取到最高的赔偿,希望小孩以后能康复的更好。本案拿到专家分析意见后,调解员在沟通的过程中得知患方的户籍性质已由农村户口变为城镇,当地已经统一城镇化了,即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争取能够按照成真标准计算赔偿,最终的调解金额也提高了很多。调解员除了在平时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处事原则,但面对无助的患方,更要站在他们的角度看待事情,了解他们的文化水平和生活环境,对他们提出的质疑耐心回答,设身处地的理解并体谅他们,这也是体现面对“灾难”调解员温情的一面,让患者及其家属感受到温暖,知道有人帮助他、理解他,为他解决困难,从而更好的面对问题。在这过程中调解员也实现了奉献社会的人生价值目标!帮助患者,奉献自己,尽心竭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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