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的必要性

2018-01-04

精神障碍患者在社会上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这类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容易突发各种意外,如自杀、自残、噎食、外跑等,甚至肇事肇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于工作、生活节奏加快,压力加大,以及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等等原因,精神障碍患者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对此,需要公众对于这类案例的发生、处理、预防,以及相应的政策法律和医疗问题有所认识。本文以一起真实案例展开说明。

    一、诊疗经过

患者周某因“自语乱语、疑害、行为紊乱6年,加重1月”于2016年7月26日由家人护送入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6年10月23日7时08分,患者在卫生间与病友黄某因争夺口杯发生冲突,两人追打至病房走廊时,黄某将患者推倒在地,造成患者右下肢股骨受伤。当时护士立即给患者做了紧急处理。事后主治医生通知家属将患者送至外院进行X线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右股骨颈骨折。2016年10月24日家属将患者送至外院进行手术。

二、处理经过

本案发生冲突的两名患者均为精神病人,患者损伤发生在医疗机构。因精神病院为专业治疗机构,对院内患者的安全护理要求更高,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根据病历记载,患者住院期间自身病情反复,情绪激动,医方未能充分评估患者病情,在监护护理上未能尽到谨慎义务,查房制度未严格按照患者精神障碍状况落实到位,在发病期前没有采取相应的诊治措施,其诊疗行为存在的不足与患者的损害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本案最终是从医患纠纷的角度进行处理,由医院对患者周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三、政策与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相关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病人作为被监护人,其造成他人损害,首要承担责任的主体为监护人,如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致人损害的,精神病院有过错的,精神病院承担的是过失责任。

回顾本案处理,如果本案当事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不存在过错,则医疗机构不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应当由造成患者周某损伤的黄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中,精神病人所在家庭往往存在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赔偿的问题。因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不仅常常是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作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也因随时面临被监护人造成无法预料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纠纷而感到心力交瘁,最终给加害人及受害人的家庭带来无止境的伤痛。

为有效减轻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所致的民事赔偿,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7年,《广东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实施办法(通知)》(粤综治办(2017)28号),明确要求通过商业保险转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对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受害人进行合理补偿,从而减轻监护人的经济负担,化解社会矛盾。这一政策出台,无疑给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带来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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