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辛某ICU住院期间自杀案
诊疗概要
辛某,女,37岁。 因“头晕头痛3个月,加重1个月”于2016年4月19日入住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入院经检查,诊断为:1、颅内高压增高 左侧镰旁巨大脑膜瘤2、甲状腺功能减退3、右肾结石?完善相关检查于2016年4月29日在手术室全麻下行左侧额部开颅探查,矢状窦镰旁脑膜瘤切除术,术后患者转入ICU,有胡言乱语及躁动等精神症状表示,予鲁米那镇静治疗,做好心理安慰,予肢体约束。 2016年5月2日18时18分患者跳楼坠死。
纠纷经过
患儿家属认为1、该院及其当值医护人员明知辛某躁动不安,未对窗户等设施进行严加防护;2、医院及其当值医护人员未履行特级护理的职责,玩忽职守,未实行床旁交换监护,未确定患者是否安全无意外,在无任何交接的情况下,随时随地便离开监护室且长时间不查视患者;3、在重症监护室里并未发现有任何值班医生;4、辛某发生坠楼后,该院及其医护人员并未立即采取措施寻找辛某,而仅仅是在重症监护室左右观望;5、该院及其医护人员发现辛某坠楼后,未及时赶到现场进行积极抢救而放任辛某长时间留置坠楼地点直至公安人员到达现场。该院及其医护人员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法了有关医疗机构的规范,具有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对辛某的死亡结果依法应该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医方对患方提出的投诉作出回复,患者辛某在我院的诊疗过程是符合规范的,而其死亡原因是自杀行为,是患者本人的主观意愿及行为造成的,患方应负主要责任,我院在监护过程中存在不足,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恳请医调委对案件进行评估分析,协助我院进行调解,让事件得以最终解决。
调解经过及结果
2016年5月13日,患方来访,提出调解申请,我委向患方家属了解相关情况,患者系跳楼自杀的,做笔录,收集资料及交代患方补交相关资料,并讲述我委的宗旨及流程,我委系就医院的医疗过错责任进行调解,患方表示理解。
6月1日,资料收集完毕,整理好该医案资料寄专家分析。
7月14日,专家专家反馈至我委,案管中心建议在10万元内调解,与医方沟通,医方无异议。
7月15日,与患方面谈专家分析,告知患方,医方在整个医疗诊治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患者病情严重,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无明显手术禁忌症,行手术治疗符合诊疗常规,且手术顺利。并强调患方自杀系其自身行为的意思表示,医方仅监护存在不足,负轻微责任。患方家属不服,要求50万元。希望我委能够与医院沟通,将该情况与医院沟通,医方表示如果患方要求50万元,可以去做鉴定或者去起诉。
7月21日,致电患方,再次强调患方系自杀行为,系其自身意思表示的行为,并将专家意见再次进行解释、告知,患方表示别说是9万、10万,就算是20万元他们也不同意,我委告诉患方选择什么途径处理是其权利,但亦将诉讼风险进行详细告知,让其再考虑下。期间经过反复沟通以及劝解。10月19日,患方致电,同意我委的调解意见。
10月14日,医患双方在我委签署调解协议并大法院做司法确认。
调解体会
该医案系跳楼自杀案件,亦是我委接到的第一种跳楼案件,该案件医方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但是在存在不足:开具特级护理医嘱,但死亡当天监护、防护措施未予特别加强,约束带措施未能细致检查并确认,以致未达到应有的效果;另考虑患者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医生未考虑请相关科室会诊。因此该医案医方是需要承担护理监护方面不足的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我委始终坚持以专家分析为依据,坚持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由于该案比较特殊,我委在谈专家分析的过程中一直强调自杀系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为,逐渐解开患方家属的纠结点。最终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时以情动人,逐步解开患方的纠结点,真心实意为患方着想,解开其纠结点,才能慢慢让患方接受调解意见,纠纷才会慢慢化解。
而且在2016年中,我委的“下基层送爱心”活动正式开展,而考虑患方的家庭情况,本案患方作为我们首选的对象,2016年12月30日,我委一行人到来患方家长,为其送上大米、花生油、被子、铅笔盒等生活必须品,让其感受医调委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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