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执业范围操作 倒致患者面神经瘫医案

2018-10-30


诊疗概要   

患者伍某,男,41岁,因“发现右耳后肿物1年”于2015年8月17日入住湛江市某医院,入院后经相关检查,诊断为:右腮腺肿物性质待查:1、囊肿?2、混合瘤?完善相关检查,于2015年8月19日在全麻下行右腮腺肿物切除术。术后第二天,发现患者右面部肿胀较前加重,右侧鼻唇沟变浅,有轻度口角歪斜,闭眼轻度受限。8月23日,患者出现右眼闭合不全,口角歪斜,符合右侧周围性面瘫,诊断为右侧面神经炎。于8月25日转神经科治疗,转入后予减轻面神经水肿、营养神经及1周后辅助针灸理疗、按摩、TDP频谱照射等治疗。经治疗,患者于2015年9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 1、右侧周围性面瘫2、右侧腮腺混合型神经鞘瘤3、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4、乙肝病毒携带者5、肝囊肿。

纠纷经过

患方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过错行为,医方不负责任,病历书写多处错误;术前未尽注意及告知义务、准备不充分,手术时间安排不合理,手术麻醉方式不恰当,术中术后违反操作规定,手术记录不真实等。医方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医方对患方提出的投诉作出回复,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住院期间的治疗过程中,医院完全按照规范操作,尽到告知义务;术中没有损伤面神经,发现其面神经瘫后治疗积极负责,方案合理,不存在过失、过错行为,患者面神经瘫是面神经炎所致。患者在与医方交涉几次无果后,到我委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及结果

患方至我委向我委提出调解申请时,该医案已经做了医疗事故鉴定,且该鉴定结果以出来,医方负同等责任,患方也表示认可,希望我委能够帮忙协调。我委将我委的流程告知患方,患方家属表示理解,希望可以尽快有结果。我委收齐医患双方的资料后寄给案管中心进行分析,专家分析结果出来后,由于该医案涉及超执业范围操作,保险仅同意理赔协议金额上的一半,我委马上与医院沟通该情况,医方经请示领导同意我委方案。之后与患方沟通,根据最高估损64148.82元,我委在5万元与患方家属协商,患方一直表示接受不了5万元,要求10万元,希望我委能够帮忙争取,我委表示能够理解患方的心情,也希望患方能够健健康康,但是10万元的赔偿也需要依据,赔偿数额是要依法依规计算,拿不出新的的依据我们无法争取,经过多次耐心与患方沟通,患方家属逐渐接受我委意见,降低要求同意5万元,但要求免除所以医疗费,我委表示我委尽量帮忙向医院争取,经过与医院沟通,医院也表示愿意免除所欠医疗费。医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2016年8月8日在我委签署调解协议,并到法院做司法确认。

调解体会

该医案有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为基础,责任比较明确,关键是患方对赔偿数额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且该医案属于超执业范围操作,医院的后续理赔问题也存在一定的沟通难度。经过我委的多次解析,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开导患方,疏导患方,做好患方的安抚工作;同时也积极做好医方的沟通工作,将相关的规定与医方沟通,将后续的理赔问题耐心与医方沟通,让医方清楚明白并接受。经过多次努力,最终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调解协议。

在很多案件的调解过程中,不仅要将相关估损、理赔的问题与医方沟通清楚,让医方理解并接受;同时也要做好患方对金额的认可与接受工作,但大部分患方都会认为赔偿比较少的,都想向医院多拿钱,如何在案件的数额的赔偿问题中进行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这不仅需要有法律法规的基本基础知识,更重要的还是要如何让患方信服、接受,但是直接向患方解析法律法规可能引起反向效果,相反,以情说法可能会有更显著的成效。因此,在调解过程中,以情动人,以情说法可能更容易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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