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新生儿娩后窒息死亡案

2018-10-31


诊疗概要

    新生儿莫某之子,于2016年11月5日1时21分阴道顺产娩出,出生孕周38+4周,出生时评分10分-10分-10分,体重2800g,羊水量约500ml,色清,质稀,无脐带绕颈,无窒息。出生后在产房观察2小时后随母返回产休区病房。7时05分家属发现新生儿熟睡,肢体冷。告知值班医生后检查见新生儿面色苍白,嘴唇发绀,口腔、鼻腔无呕吐物,咽喉部无分泌物,测呼吸、心率为零。即予抢救,经抢救无效于7:30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纠纷经过

患儿家属要求:1、请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严肃查处卫生院产科及相关医师失职渎职行为。2、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整件事件从婴儿出生到发现婴儿死亡这短短6小时内对卫生院产科及相关医师及值班医务人员做到不偏私、不包庇、不维护、不造假公平正立,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责成卫生院赔偿患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医方初步认为:新生儿是家属照料不当致意外窒息死亡。患方在与医方交涉几次无果后,经医方告知,逐到我委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及结果

新生儿死亡当日,患方家属组织多人围堵医院,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工作秩序,当事医院汇报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当天当地维稳部门介入处理案件,因与患方反复沟通劝导无果,引导患方到医调委申请调解。

2016年11月7日,患方2人及当事医院正、副院长2人到医调委申请调解,经初步沟通,了解来意后,建议医方回避,由调解员先行与患方沟通,与医患沟通医调委的性质及调解规定,医患双方同意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引导医方到另一调解室与调解员沟通。调解员与患方沟通,一开始患方比较配合,在调解员引导下,陈述案件经过及诉求,完成了调解笔录,在要求患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患方突然要求立即赔钱给他们,否则不配合调解程序。调解员再次与患方重申医调委的性质及调解程序及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文的规定内容,沟通时注意疏导患方的情绪,但患方坚持要求医院立即赔偿,最后反复沟通无果,患方拒绝医调委介入调解。调解员告知患方,建议其慎重考虑,如果认为有需要我委帮助的,可再次联系医调委,并将医调委的联系方式告知患方。

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医方告知经过多部门联合劝导,患方同意进行尸检,待尸检结论出来后,再与我们沟通。在多方面配合下,尸检结论出来后,患方主动到医调委申请调解。收集完善资料后,案件提交专家分析,专家意见: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建议10万元内调解,如医患不同意,可考虑申请评鉴会。约谈医方,沟通专家意见,了解医方的态度,并告知医方,按照次要责任估损,补偿金额会超过10万元,建议其慎重考虑及讨论后回复。在与医方沟通过程中,医方告知患儿母亲的婚姻状态,莫某之子出生时,其母亲与前夫存在婚姻关系,直至患儿出生(死亡)后,其母亲才与现任丈夫登记结婚。根据患方主诉,莫某之子是莫某与现任丈夫的儿子,但没有实质证据证明。调解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考虑如果胡某(现任丈夫)无法证明其与莫某之子的父子关系,之前根据胡某个人资料审核通过的城镇户口计算是否不能成立?且莫某之子的父亲权利应该属于莫某前夫还是现任丈夫?就这些问题与广东和谐医调委法务沟通核实,认为暂时不与患方沟通专家意见,待落实这些问题后再制定相关调解方案。经过法务与律师多次讨论,患儿户籍不能按照城镇户口计算,且要求患方补充相关主体证明材料。经与技术小组核实,患儿户籍按照农村户口计算,不影响专家意见后,再与患方沟通专家意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给予调解一定的浮动空间。患方一开始坚持诉求15万元,并放言如果不满足其诉求,他们意向走司法途径。调解员根据专家意见多次与其沟通,并适当沟通新生儿死亡的估损,走司法途径的利弊等,耐心回答患方提出的疑问。经过反复多次沟通,最后患方接受调解意见。在患方接受调解意见后,分析其婚姻状况,告知其需补充的证明材料,因证明材料要求前夫及现任丈夫均声明与新生儿不是父子关系,将权利集中在新生儿母亲身上,所以一开始患方较为抵触,并存在很多担心。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出发,与患方解释证明资料的作用,回答患方的疑问,安抚患方的担心,经过耐心引导,患方按照要求提交了证明材料。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建议医患申请司法确认,但经与法院沟通该案件情况,法院建议不行司法确认。就该情况与法务沟通,讨论从法律方面尽量规避风险。2017年6月13日,医患双方在我委调解员的主持下,顺利签定了调解协议。

调解体会

案件发生时,患方情绪比较激动,容易出现过激行为。与患方沟通时,应注意语言,注意疏导患方的情绪,引导患方循合法正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对医疗纠纷处理流程不清楚、不理解,因情绪所致,可能会出现拒绝医调委介入调解的情况,我们不应机械地处理案件,在患方拒绝调解后不对案件进行跟进,应该灵活处理案件,与医患双方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系,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及时对案件进展情况作出反应,引导医患双方接受医调委调解,妥善处理案件。医疗纠纷发生时,因患方情绪激动,有可能出现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由于地域及时效等各种原因,当地政府部门率先介入处理,会起到积极抑制恶性事件发生的作用。处理医疗纠纷,创建“和谐医院”,为了更好更快地处理解决纠纷,我们应当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协助,信息互通有无,妥善处理案件。

医疗纠纷的处理,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甚相同,在调解过程中,我们不但要认真查阅病历及相关资料,严谨地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分析定责,也要对患者家庭情况有充分的了解,特别是涉及权利人权利方面问题,不能想当然,不能偏听偏信患方,需要强调资料的完整性,例如该案件,调解之初患方告知调解员患儿父母结婚证遗失,无法提交,但经与医方沟通,患儿是其母亲在与前夫婚姻存续期与胡xx生育的。我们在遇到新的问题和困难时,应及时与广东和谐医调委有关部门沟通,商讨应对之策,尽量规避风险,必要时可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

面对患方,因为涉及其利益,他们会对调解程序及调解资料产生疑问及担心,我们不能机械地要求医患提交资料,应与医患解释清楚,这份资料所支持的内容是什么,在他们理解的基础上,其配合度会大大提高,耐心回答医患提出的疑问,遇到患方情绪激动时,注意安抚及疏导,医调委的调解应该是有温度的,医患双方信任医调委,案件的调解自然会事半功倍。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诊疗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村级卫生站(诊所)医生最大的烦恼往往不是工作条件多么艰苦,医疗设备多么简陋,而是难以避免的医疗风险。除村医严格诊疗操作并注意与患者沟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外,应引入符合村医特点的纠纷处理机制,不回避推卸责任,变被动为主动,为村医树起一道保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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