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调解原则,将刑事及民事划分处理

2019-05-24

诊疗概要

麦某,男,1岁。因“咳嗽、痰呜一个月,气喘三天”于2016年1月1日10时15分到雷州市某医院急诊科就诊。体查:体温37℃,呼吸急促,双肺可闻大小水泡音及痰呜音。开具处方:1.生理盐水50 ml +头胞噻肟舒巴坦0.6;2.5%葡萄糖50ml+胺荼碱18mg35%葡萄糖50ml+甲基强的松龙20mg45%葡萄糖50ml+氨溴索10mg静滴。在滴注氨溴索组药物时,患儿出现发绀,而转入病房抢救,终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于2016年1月1日15:15分宣告死亡。     

纠纷经过

患方认为:2016年1月1日患儿父母亲认为患儿的死亡是因为医院误诊误治所致,要医院负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患儿死亡后,我院组织相关专家讨论认为:1、患儿入院后,医方根据其症状诊断为喘息性支气管炎,但未及时完善肺部X光片;2、对病情严重性未予风险评估,没要求病人住院治疗,而是让病人留观治疗。在病情欠稳定时不应予收入住院处理,应组织会诊在急诊科抢救,诊疗行为存在的过失;3、病情观察不到位,液体滴速过快。以上等情况导致纠纷的发生。  

调解经过及结果

2016年1月2日,医方致电我委表示该医案患方家属要求做尸检,需请我委帮忙联系,下午,我委到医院与患方协商。患方同意尸检。

1月4日,医方致电患方家属在医院医闹,公安抓人后,患方停止医闹。1月5日,南方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患者进行尸检。3月11日,南方医尸检报告结果出来,3月16日,收齐医患双方资料后,将资料寄给专家分析。5月5日,专家分析结果出来,医方负次要责任,与医方沟通专家分析责任,医方表示无异议,并表示希望我委先从6万元跟患方谈。

5月11日,患方家属来访,与患方家属协商专家分析结果,将专家分析解析给患方家属听,并从6万元调解开始,但患方家属要求15万,经过做患方家属的工作,患方逐渐降低诉求,要求最低8万8千元。我委告知患方家属,我委还需做医院的工作,尽量争取。5月12日,与医方沟通,将患方的情况与医院沟通,经做医院的工作,医院也同意8万8千元结案,医院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5月13日,患方来访,与我委协商,表示希望能够在签协议时同时与医院达成谅解书。与医方联系,医方表示,谅解书要领导同意。  

5月16日,患方来电,我委告知患方签署调解协议书,只是处理该次医患纠纷,不是说签了协议检察院就可以放人的。这个协议书只是就医院诊疗责任进行赔偿。患方不同意。致电医方,告知患方不同意签协议。将该情况告知医院。5月24日,患方致电,问该医案可不可以再帮患方多争取点赔偿,我委告知患方我们可以与医院方央沟通,但是不能确保能够争取到。

5月25日,与医患双方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医方补偿患方8.8万元,尸检费由医院承担。

2016年5月31日,医患双方在我委的调解员的组织下,签署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

专家分析意见

患儿麦某因“咳嗽、痰鸣1个月,气喘1天”于2016年1月1日10:15于急诊就诊。体温、呼吸异常,开具药物对症治疗。输液过程中13:05患儿出现发绀故即入住儿科诊治,入科诊断:重症肺炎;多器官功能衰竭。立即予抢救措施,因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月1日15:15宣告临床死亡。据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6】病鉴字第1号示:麦某因支气管肺炎合并急性化脓性气管支气管炎及化脓性扁桃体炎而死亡。据现有资料分析:患儿入院前已有长达约1个月咳嗽、痰鸣病史,本次就诊时迅速发生病情变化。另据尸检分析说明示“发现其有双侧扁桃体化脓性炎、急性化脓行气管支气管炎及支气管肺炎,其中支气管肺炎累及双肺各叶,病变广泛且严重,系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以上提示患儿自身病情严重,入院前已发生严重肺部病变。综上所述,患儿自身病情危重、发展迅速,最终损害后果考虑系自身病情的自然转归。

据现有病历资料分析,医方存在以下不足:1、患儿就诊时已有1月余病史,医方未全面记录其病史情况就诊时精神状态、呼吸频率、是否发绀等,对患儿病情严重性评估不足;2、医方考虑患儿喘息性支气管炎,但未予激素及支气管扩张剂化吸入治疗达到快速、有效缓解症状的目的;3、患儿入院后医方医嘱提示告病危,未见相关书面病危告知书,且对于病危患儿未行基本的常规检查如血常规、X线检查,病情变化时未及时组织专科会诊,患儿出现发绀、外周血氧下降时,未及时建立人工气道及呼吸机辅助呼吸。                                                           

根据医学行为分析意见,患儿自身病情危重、发展迅速,最终损害后果考虑系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但医方对病情严重性评估欠充分,针对病危患儿对症处理措施欠积极,未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诊疗行为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是患儿最终损害后果中原因力为次要因素(21%-30%)。          

调解难点

1、案件发生时,患方同意尸检并签署了尸检知情同意书,我委亦为其将法医联系好,但患者家属被关押后,一切程序都无法进行。

2、因医闹被抓的人员已被司法机关以“扰乱公共秩序”罪名提起公诉,患方家属对我委的调解与法院判决认知存在误解,以为在我委调解结案后,检察院就会撤案,将被抓的人员释放。

调解心得体会

该纠纷在首次沟通的时候家属是十分配合支持调解工作的,但本案发生时恰逢该地区另外一个医院发生一起类似的死亡案件,家属通过“医闹”让医院在当天就支付了10万元的赔偿额,导致本案家属一改常态,在该院也进行了“医闹”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十几名人员。后续患方家属虽然也配合调解工作的进行,但是因其前期的不正确行为,其亦承担了十分惨痛的代价,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某些患方家属要面临着坐牢的惨痛代价。但是患方仍认为医方存在过错,于是就民事部分向我们医调委申请调解,调解员首先跟患方家属明确该医案医调委只能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至于刑事部分医调委没有权力去处理,患方家属表示理解,后经过我们医调委的努力,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民事部分签署了调解协议。

本案告诉我们:遇到事情之后,需要冷静对待,保持头脑清醒,要作出理智的选择,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冲动、跟随别人闹事,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要三思而后行。否则要对自己的行为敲响警钟,无论是谁要挑战法律,触碰了法律的底线,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法律威力大,生活大世界,处处离不开法律,护己要学法,保护你我他。因此,我们要作一位懂法、守法的公民。在解决医患纠纷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人民调解原则,明确我委受理案件的条件,坚持“保、调、赔、防、管”联合机制及加强相关的风险防范宣传。化解医患矛盾,营造和谐医患氛围,维护社会文明稳定发展,打造医调委良好的口碑,体现我们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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