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服务中心输液治疗案
诊疗概要
李某,男,48岁,患者李卫东因发热、头晕乏力3天,于2017年7月23日下午2点30分到深圳市某区慢性病防治院社康中心就诊,医生给予“生理盐水250毫升+头孢噻肟钠舒巴坦纳1.5克,以及5%葡萄糖注射液100毫升+维生素C针2克”输液治疗。当天处方开了两天的输液量,患者于7月24日继续到社康中心输液治疗后有视物不清,恶心呕吐及站立不稳情况,当天20:19分到深圳北京大学医院急诊室抢救治疗,于7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1、糖尿病;2、细菌感染。2017年7月27日转院到患者老家株洲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治疗后于2017年8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1、2型糖尿病 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2、慢性根尖炎;3、胆囊多发息肉样病变。
纠纷经过
患者认为其因头痛、发热乏力三天在社康进行治疗,医生给予“生理盐水250毫升+头孢噻肟钠舒巴坦纳1.5克,以及5%葡萄糖注射液100毫升+维生素C针2克”输液治疗,输液后有视物不清,恶心呕吐及站立不稳情况,医方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及寻查力度不够的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医方对患方提出的投诉作出回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经双方同意到我委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及结果
2017年8月18日,患者李某来我委报案,提出其在2017年7月23日在深圳市某慢性病防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因感冒头晕乏力三天进行治疗,打了两天的吊针后症状更加严重,后到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急诊治疗,又转回老家住院治疗,花费几千元治疗费,治好了感冒但却因此查出潜在的糖尿病,要医院赔偿损失,为此提出调解申请。我委安排人员热情接待了患者,并听取了患者的陈述,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告知医调委的性质、作用、调解程序等相关情况,患者表示了解并希望通过医调委调解其与新港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医疗纠纷。
患者在我委办理了调解申请后,我委及时与医院联系,了解情况,医方知道此纠纷,并说该案件发生在社康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具体办理调解的相关事宜,并提供了社康服务中心的相关材料。
收齐了患者资料后,针对资料中反映的问题,专门前往社康服务中心,向当事医生了解患者当时诊疗的具体情况,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做到心中有数。患者的住院治疗,主要是转院回老家湖南株洲医院治疗,患方提供了病历,但无法提供缴费发票。因此纠纷的医院为统保医院,经与医方协商,使用医院自行和解一万元的权限次数解决,并将补偿金额告知了患方。患者得知医院对此纠纷的补偿金额后,认为其因病治疗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几万元,补偿金额不能满足其心理的补偿要求,采取到社康服务中心闹事,扰乱当事医生的诊疗秩序,到医院去找领导,表示不做司法鉴定,还说要找报社、电视台的记着来采访等手段,想要达到提出补充金额的目的,但我委坚持赔偿金额不变并反复做患者的思想工作,且与医方时刻保存良好的沟通,最终使患者同意了我委提出的补偿金额,并与2018年1月25日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专家意见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了解,患者因发热、头晕乏力3天到社康就诊,医生给予“生理盐水250毫升+头孢噻肟钠舒巴坦纳1.5克,以及5%葡萄糖注射液100毫升+维生素C针2克”输液治疗,输液后有视物不清,恶心呕吐及站立不稳情况,医方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及寻查力度不够的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
调解难点
此案件较为特殊,整个诊疗过程因医方的小小疏漏,给患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但产生的费用较低,患者要求赔偿较高;患者很多材料、发票以及收入证明均无法提供;患者要求赔付金额较大,不然就要闹医务科现场;患者有流氓脾性,不讲道理,脾气暴躁。
调解体会
患者来医调委提出调解要求时,应热情接待,仔细讲解我们医调委的性质、作用、工作程序,使患者了解,这是我们工作程序的需要,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在调解过程中,特别是补偿金额只有几千元的,如果按医院的医疗责任比例进行补偿,有的患者是无法接受的,这时要考虑使用医院自行和解一万元的权限次数解决,以促使调解成功。
在签署调解协议选择地点时,尽量选择在医调委签署,本次选择在社康服务中心签署协议,是考虑到社康主任刚行完手术回家休养期间,行动不方便,离社康距离较近,但这就造成了患者在社康中心看到当事医生时情绪激动,其亲属也一起吵闹,极大地影响了签协议的进程,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已达成的调解结果。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