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档案程序 提高案件质量

2019-05-24

案情概要

2018年7月6日17:20左右精病患者李某某在汕头市潮南区红场镇水头大寨村口小桥上遇到陈某某,便持可以砍柴的镰刀砍向陈某某右手臂一刀,陈某某被送汕头市“新圣创伤骨科医院”治疗,伤口为斜型,约20公分长缝了近20针,于2018年7月23日出院。

纠纷经过

案件发生后,调解员根据规定要求受害方、监护人提交相关材料,受害方很快交齐了申请材料,医疗票据和住院病历等,但监护人却一个多月时间不愿意提供材料,经了解是因与受害方之前有经济纠纷。原来陈某某在住院治疗初期,受害方向监护人索要医疗费,监护人在无奈情况下分3次以微信形式支付9300元,当知道可以补偿时,与受害方提出退回垫付的医疗费而遭到了拒绝,因此不愿意配合递送材料;而受害人则认为右手受伤后不能正常劳动,还要增加医疗费。

调解结果

调解员根据案件的新特点,主要从三个环节入手做好调解工作:一是正确引导监护人提供申请材料。调解员多次与监护人沟通,苦口婆心地帮助他端正思想认识,并通过镇委、村委负责人敦促其配合,在这种感召下,监护人在一个中午来提交材料,调解员利用加班为他服务,帮助修改提交材料,与他促膝谈心,使他感到调解员的真诚帮助。二是及时做好受害人的伤残鉴定结果。根据受害方提出的右手受伤后恢复不够正常,影响劳动,存在残疾的顾虑,调解员从受害方的诉求,引导伤残鉴定。涉及鉴定费问题,调解员向受害方告知:如鉴定结果出来后,有构成伤残等级,其鉴定费由监护人负责;若不构成伤残等级,其鉴定费由受害方负责。受害方同意并作了签名按指印,然后由受害方选择有资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18年10月30日受害方委托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对伤残与否鉴定,鉴定费为1630元。2018年11月6日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作出了鉴定意见:不构成伤残。受害方在结果面前终于接受事实。三是对李某某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案发后,红场派出所及时控制了李某某,作了口供笔记和送院治疗。同时,红场派出所于2018年8月13日委托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精神病司法鉴定,2018年11月15日作出了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一)鉴定诊断:被鉴定人李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期间至目前处于患病期;(二)责任能力评定意见: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三)诉讼能力评定意见:目前无诉讼能力。

案件在理赔处理中心专员大力支持下,在调解员的通力协调下,调解成功。受害方获得了合理补偿。本案在监护人所投保的补偿限额内给予受害人一次性补偿金23896.07元,其中扣除监护人垫付医疗费9300.00元,监护人支付受害人14596.07元。同时,监护人自愿额外补偿受害方2000元。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双方握手言欢,友善互谅。2018年12月7日监护人从家乡寄来“实事求是,主持公道”锦旗,以表谢意。

心得体会

结合对本案的调解,归纳几点体会如下:

要学深悟透精病项目业务内容。精病项目是医调委开展调解的一项新业务、新内容,对于许多调解员来说是个新课题,因此,必须认真学习掌握精病补偿保险的业务知识。目前相当多数的调解员还存在这方面的业务短板,要通过这次年会对全体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的良好开端,掀起学习的新高潮,真正地掌握精病业务能力,规范办案程序,提高综合素质,真正地经得起历史检验,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要充分调动镇(街道)综合协调作用。本案能够成功调解,离不开镇的大力支持的结果。精病案件发生在最基层,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地镇(街道)作为一线政权机构,理所当然地要负起维稳和谐社会局面的责任。所以负责综治维稳的镇(街道)委负责人是重点,抓住关键,问题才能迎刃而解。本案调解员与镇委负责人配合非常默契,工作十分得力。

要重视公安部门提供的事实证据材料。本案是本市首宗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案件,公安派出所也是首次取证的,前2次提供的口供笔记和证明材料都没有明确肇事者的真实情况。在磋商过程中,得到了派出所负责人的帮助,同意将肇事者送有资质的法医精神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提供了有效地鉴定结果,使这宗案件符合规范要求。

要将处置结果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本案签订补偿协议书后,调解员及时地与区政法委、镇委和当地派出所等负责人沟通,将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进行通报,目的在于以后工作能够得到互相支持和配合。如该镇委负责人在结案前几天已调离他镇任职,听到调解员将情况告知,非常感动,十分赞许,表示在新岗位上工作上继续支持。能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广大群众的满意是做好今后工作的动力和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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