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多管齐下 医患方各得其所

2019-05-24

诊疗概要

2017年2月20日,患者梁某因腰臀部疼痛,入住南海区某医院康复科治疗,并于3月3日行相关手术后出现失血性休克、心跳骤停,经心肺复苏、输血补充血容量等治疗后,被送入ICU监护治疗,事后转回普通病房。经检查双下肢被确诊为双下肢瘫痪。梁某家属认为是医生手术过失导致梁某重大伤残,要求医院赔偿损失180万元,自行与医院协商不成,束手无策,后求助佛山地区医调委南海工作站。

调解经过

2017年6月14日下午,医调委工作人员看到医调委门口聚集约7位家属,原来他们均为梁某家属,因昨天与院方索赔无果后,到南海工作站求助。根据梁某女婿的陈述,医调委迅速审查并受理了这起医疗纠纷。由于这起纠纷是重大伤残案件,医调委十分重视,全力调处此宗纠纷。调解员分析认为,这起医疗纠纷涉及的医学知识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梁某家属缺乏法律知识及医学常识,难以取得有利证据。为了公平公正,调解小组经研究,决定采取“两步走”的调解策略。

第一步,了解案情,查明原因。根据家属陈述和要求,调解员马上与医院联系沟通,并查明:患者梁某入院时医生诊断为:1.胸1/2-3/4、胸10/11、11/12椎管狭窄症;2.腰椎间盘突出症。经专科会诊后于2月26日转入脊柱外科。予相关术前检查后,患者于3月3日送手术室在全麻下行“经后路脊柱内镜下腰5/骶1椎间盘髓核摘除+射频消融术”,术后患者腰骶部已无明显疼痛,左下肢麻木灼热感有所好转,会阴部麻木不适有所改善,但左腹股沟左臀部左会阴部存有麻痹不适。结合胸椎螺旋CT提示:1.胸椎退行性改变;2.部分胸椎对应后纵韧带及黄韧带增厚钙化,继发性椎管狭窄,最窄处平胸11/12水平。3月9日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后路胸11-12开窗减压椎管扩大成形胸10-腰1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横突椎板植骨融合术”。患者术中出血2600ml,术后,患者出现失血性休克、心跳骤停,经心肺复苏、输血补充血容量等治疗后,患者生命体征基本平稳后,送入ICU监护治疗,并于3月10日下午2:30转回普通病房。术后检查双下肢肌力0级,右下肢股骨中段以下平面感觉消失,当日请外院专家会诊行后路10-腰1硬膜外血肿清除术,术后经多方会诊及对症治疗,患者于6月28日出院,返当地行康复治疗。其家属称梁某手术同意书当时没看清楚就签名,根本不知道里面的内容,医生根本没有讲清楚里面的内容及手术风险等;如果医生当时说明情况,就不选择做这手术并提出巨额索赔180万元。院方则认为梁某双下肢瘫痪是并发症,医院没有违法违规,根据广东处理医疗纠纷相关条例,医方自行处理仅限1万元内解决。其家属认为医院无诚意,且无人情味,一条人命就以1万块钱了结,医院还找借口推辞责任。调解员分析情况后确认双方争议有两大焦点:一是梁某家属对医疗欠费不满,认为医方应负责住院欠费;二是梁某家属对医方手术过失不满。因此,调解员抓住焦点问题,依据梁某到医方出入院治疗,其已达成消费合同法律关系与医疗纠纷法律关系截然不同,调解员安抚家属情绪,以朋友交心的方式做家属的思想工作、积极解释引导,最终成功引导缴清住院欠费。并积极引导其到相关鉴定机构行伤残鉴定等,7月11日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梁某双下肢截瘫达一级伤残、符合完全护理依赖需求、营养期限至评残前一日止以及支持按市面平均价格(5片/天;4元/片)成人纸尿裤给予护理。

第二步,抓住焦点,厘清责任。在安抚好梁某个人情绪的基础上,调解员多次“背对背”进行调解;但由于分歧较大,调解员及时启动多位医学、法律专家评鉴会议。专家意见认为:患者自身存在一定的治疗风险,但医方于本次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指征把握不当、手术部位和方式选择欠妥当。患者的损害后果与自身疾病的基础有一定关联。医方于本次的诊疗过程中,术前手术指征把握、手术部位及术式选择均欠妥当,医方的诊疗行为不足与患者的预后存在直接的关联,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调解员向医患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摆事实、释法律,从“情、理、法”角度多次进行沟通。从精神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和安慰,鼓励患者及其家属勇敢地面对现实,好好生活。调解员经反复多次坚持不懈的与家属沟通后成功签署调解协议。患方为了感谢,送给医调委“两袖清风解纠纷,无私奉献调医患”;“平民百姓的靠山,弱势群体的希望”两面锦旗以表感谢。

调解体会

此纠纷能够及时化解,调解员主要抓住了三点:一是感同身受,获取信任。调解员自接到此纠纷后,站在患者家属的角度为患者考虑,热情细致地与麦某家属沟通,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为开展调解化解矛盾打开了突破口。二是法理齐下,巧化心结。在医患双方矛盾激烈、各执己见的情况下,以情打开双方的心结,再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去疏通医患双方症结,逐步缩小双方的争议和分歧。三是巧妙调处,力促和谐。本宗纠纷调解介入三个月就完成结案,是调解员发挥调解技巧,运用专业知识,坚持公平公正,使患方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摆脱诉讼的负累和思想的折磨;使院方免除了矛盾纠纷的困扰,避免对医疗纠纷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医患双方各得其所,从而快速化解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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